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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部门要求从八个方面减轻农民负担     ★★★
中国三部门要求从八个方面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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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jj 文章来源:ljj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7

 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的力度,从八个方面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这八个方面主要是: 
  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规定,在“九五”期间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包括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农民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以及继续治理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等。 
  “十五”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不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提高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标准。 
  严禁一切向农民的搭车收费。严禁在农民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任何收费或摊派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在农民子女办理入学过程中,乡镇政府不得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以及其他收费项目;严禁在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民搭车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及国家公务员在为农民办理公务时,向农民摊派下乡经费、伙食补贴等费用。
  加强对农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向农民提供经营服务项目,应当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向农民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和水价上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推行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凡是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垄断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当前,重点要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 
  坚持稳定农民负担的政策。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改革后的农民税费负担,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核定。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除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税收外,向农民征收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 
  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严格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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